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下情况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但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