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书面催告: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明确履行期限和内容。
  2. 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
  3. 作出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4. 送达程序: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5. 执行时限: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6. 执行中止: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执行可能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应当中止执行。
  7. 执行记录:执行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员和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