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且被许可人基于该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