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 行政性:由行政机关主导处理,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
  • 准司法性:遵循类似司法程序的审理规则,但程序相对简便
  • 救济性:为公民、法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 全面审查: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
  • 不收费原则: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 一级复议制:多数情况下实行一级终局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