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 行政性: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 监督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 救济性: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 准司法性:遵循法定程序,具有类似司法裁判的特征
  • 效率性:相比行政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 前置性:部分案件须先经复议才能提起诉讼(复议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