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被告特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2. 诉讼目的特殊性: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 举证责任倒置:通常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4. 不适用调解原则:除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外不得调解
  5. 审查内容限定性: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合理性
  6. 前置程序要求:部分案件需先经行政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