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下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1.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2.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3.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自身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原机关申请)
  4. 被设立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的设立机关
  5. 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向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本级地方政府申请
  6. 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或部门申请

特殊情形: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