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环境污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程序如下:

  1. 管辖法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杂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 起诉条件
    • 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 有明确的被告(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3. 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4. 审理重点: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证据充分性和法律适用正确性

典型可诉行为包括:环保部门不予查处污染、环评审批违法、排污许可违规发放等。胜诉后法院可能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