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