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需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赔偿

赔偿计算公式:
应得赔偿 = (未签合同月份数 × 月工资) - 已支付工资
(最多计算11个月)

注:需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