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复检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原鉴定结论及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下(如伤情变化),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需提供新的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