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侵权行为持续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补充:《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