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侵权行为持续超过20年未发现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