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而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公示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 适用场景不同:前者针对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变动,后者针对无权处分情形
- 法律效果不同:前者维持原租赁关系,后者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 主观要件不同:前者不要求善意,后者以受让人善意为必要
因此,"买卖不破租赁"不属于善意取得的范畴,二者是并列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