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第159条规定,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限定为实缴股东。因此,无论是认缴股东还是实缴股东,只要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且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均可能构成该罪。司法实践中,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东若通过虚假手段抽逃已认缴但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抽逃出资罪只针对实缴股东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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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4-29 08: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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