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不予抵扣的情形包括:

  •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 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
  • 超过认证抵扣期限(目前为360天)的发票
  •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或失控发票
  • 销售方已作废或红冲的发票
  • 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除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