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青海省内撤销权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确定如下:

  1. 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
    • 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案情简单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标的额超过50万元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青海特殊情形:涉及矿业权等特殊标的的撤销权纠纷,可能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具体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42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