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山东地区工程款项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特殊情形:
1. 拖欠工程款: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3年
2. 未约定付款时间: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3. 主张违约金: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可中断(催款、部分付款等)或中止(不可抗力等),中断后重新计算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