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处理连带债务人之一的问题需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 债权申报:债权人可向任一连带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破产法院应予以登记。
- 清偿顺序:已承担清偿责任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其超额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该追偿权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 程序中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的,债权人有权以其全部债权额参加各破产程序。
- 内部追偿:已履行义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依据内部责任比例向其他未破产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实务中需注意:债权人从任一破产程序获得的清偿,应在其他程序中予以扣减,避免重复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