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任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负责接管、清算和分配破产财产,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主要职能包括:

  •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选任方式:

  1. 法院指定:破产申请受理时由法院直接指定
  2. 债权人会议选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重新选任管理人
  3. 竞争方式:重大复杂案件采用竞争机制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