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当然的优先效力。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遗嘱,若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无论其是否为公证形式。
但公证遗嘱仍具有以下优势:
1. 公证机构能核查遗嘱人身份及行为能力
2. 遗嘱形式瑕疵风险更低
3. 在诉讼中举证难度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当然的优先效力。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遗嘱,若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无论其是否为公证形式。
但公证遗嘱仍具有以下优势:
1. 公证机构能核查遗嘱人身份及行为能力
2. 遗嘱形式瑕疵风险更低
3. 在诉讼中举证难度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