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关键情形说明:

  • 动产赠与:以实际交付为权利转移节点
  • 不动产赠与:需完成产权登记方可撤销
  • 特殊例外: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赠与: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