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 被收养人条件: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条件:需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 收养人条件
    • 年满30周岁
    • 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除外)
    • 有抚养教育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 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得本人同意。
  5. 登记程序: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