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并支付经济补偿:
- 培训或调岗前置:企业需证明员工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N),不满半年支付0.5个月;
- 代通知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N+1)。
示例计算:员工月薪8000元,工作3年,未提前通知时赔偿为:8000×3 + 8000 = 32000元。
注意事项: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若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金(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