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新鉴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 提交书面申请及原鉴定结论复印件
  • 提供新的医学证据(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