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办理解除收养关系需遵循以下流程:

  1. 协商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或送养人)达成一致意见,需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2. 公证或登记:协议需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或通过公证机构公证(适用于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收养关系)。
  3. 诉讼解除: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需提供虐待、遗弃等法定情形证据。

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解除协议书(需包含财产及抚养问题处理条款)。

注意事项: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成年养子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