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债权可转让性(第五百四十五条):原则上债权可以转让,但下列情形除外:
    •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转让通知义务(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 从权利一并转移(第五百四十七条):担保物权等从权利随主债权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 债务人抗辩权(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5. 抵销权延续(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抵销权可向受让人主张。
  6. 多重转让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同一债权重复转让时,以最先到达债务人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