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善意得利人责任减轻等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