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在以下情形可以扣除合理费用:

  1. 善意得利人扣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
  2. 必要费用扣除:得利人为保存或增加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在返还时主张扣除。
  3. 孳息扣除:原物产生的孳息应一并返还,但得利人为维护孳息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