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 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即受让人在取得遗失物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
- 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需通过有偿方式取得,且价格符合市场合理范围;
- 完成法定公示:动产需完成交付(如实际占有),不动产需完成登记;
- 标的物为遗失物:非盗赃物、埋藏物等法律特别规定的物品。
若原权利人主张返还,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若原权利人主张返还,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