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账函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对账函若明确包含催收欠款内容且能证明送达对方,可视为"提出履行请求",从而中断诉讼时效。但需注意:

  • 需保留送达凭证(如签收记录、邮寄凭证)
  • 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债权金额和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 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