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其他继承权机关作出明确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放弃继承后不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选择继承则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具体操作:

  1. 清算遗产实际价值
  2. 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3. 按法定顺序清偿(税款>优先债权>普通债权)
  4. 剩余财产按继承比例分配

特殊情形:

  • 继承人恶意隐匿财产需继续清偿
  • 共同继承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