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保证人不能作为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是担保法律关系,二者法律性质不同。

核心要点:

  • 保证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而非债务责任
  • 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同等债务地位
  • 保证人履行义务后取得的是追偿权而非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