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原则上不能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法律未设定恢复程序。但若双方自愿重新建立抚养关系,可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但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