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解除收养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及程序:

  1. 协议解除:养子女未成年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可协议解除,若养子女年满8周岁需征得其同意。
  2. 诉讼解除:一方要求解除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应支持:
    • 虐待、遗弃养子女
    •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
    •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3. 登记/公证解除:协议解除需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原经公证的收养关系应通过公证解除。

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终止,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