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
2.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