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不当得利之债的行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一方在没有合同、法律规定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损。
  2. 给付目的未实现:为履行债务或特定目的而进行的给付,但最终该目的未能实现(如合同无效、被撤销等)。
  3. 明知无义务而给付:受益人明知自己无权利接受给付,仍受领他人财物或利益。
  4. 自然事件或第三人行为导致的得利:因自然事件(如洪水冲走财物至他人土地)或第三人行为使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

注: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四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