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
-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书面同意。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从权利与从债务: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权)一并转让,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利息)也随主债务转移。
- 转让生效条件: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完成相关程序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