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转让的主要规定如下:

  1.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5.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6.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如利息、违约金等)一并转移,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