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债务转让时担保物权一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担保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依据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撤销权,法院可判决撤销转让行为并追究债务人法律责任。

担保物权人未办理登记或未及时主张权利的,可能面临担保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司法机关对虚构债务转让、恶意串通损害担保权人等行为,可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或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