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保全主要规定如下:

  1. 申请条件(第100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担保要求(第101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 保全范围(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 保全措施(第103条):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5. 48小时裁定(第104条):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
  6. 起诉期限(第105条):诉前保全后申请人需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解除保全。

特殊规定:知识产权/海事纠纷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