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异议被撤回后能否再次提出,需区分以下情形:

  1. 自愿撤回情形:异议人主动撤回异议申请的,若无禁止再诉的明确裁定,可就同一事由重新提出异议。
  2. 按撤回处理情形:因未缴纳费用或拒不到庭被法院按撤回处理的,通常允许在法定时限内重新提出。
  3. 例外限制:若原撤回行为已导致执行程序终结,或法院已作出实体裁定后撤回的,原则上不得再行提出。

建议在撤回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丧失救济权利。重新提出异议时需注意15日法定异议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