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最新执行异议主要规定如下:
- 异议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针对执行标的异议需在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
- 书面形式: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载明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证明材料。
- 审查时限: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完毕,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复议权利: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中止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但担保物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注:具体适用需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32-23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