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异议的规定主要包括:

  1. 异议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2. 提出时限: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之日起10日内。
  3. 管辖法院: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4. 审查处理: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 救济途径: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