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移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移送执行应当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 移送执行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移送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3. 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 移送执行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移送法院应当要求补正
  5. 受移送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立案

特殊情形处理:

  • 涉及多个执行标的的,可以分别移送
  • 保全执行案件需要续行执行的,由原保全法院移送
  • 委托执行转为移送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