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执行主体: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执行管辖: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申请期限:行政机关应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4. 审查程序: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0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
  5. 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民事执行措施,以及加处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6.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异议。

特殊情形处理:

  • 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情况紧急的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 达成执行和解的应制作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