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地域管辖异议:认为执行法院不符合地域管辖规定;
  2. 级别管辖异议:认为执行法院的层级不符合案件标的或性质;
  3. 专属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4. 仲裁协议/管辖协议异议: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或约定管辖法院;
  5. 执行标的异议:对执行标的权属或范围提出异议。

异议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