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先予执行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具体规则如下:

  1. 申请人预交:申请先予执行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先行垫付执行费用;
  2. 败诉方承担:案件审结后,若申请人胜诉,预交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3. 特殊情形:法院可根据案情裁定费用分担比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