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申请复核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复核申请: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或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 材料审查:复核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通知申请人补正或受理。
  3. 专家复核:受理后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复核组,必要时可重新检验/检测,并在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复杂案件可延长)。
  4. 复核结果:复核意见可能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鉴定结论,结果需书面送达各方当事人。
  5. 救济途径: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注:具体时限可能因地区或案件类型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