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果复议程序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提交复议申请: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或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 材料审查: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
-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受理后,原鉴定机构可组织原鉴定人复核(补充鉴定),或由上级机构指定其他鉴定人重新鉴定。
- 出具复议结论:复议完成后出具《司法鉴定复议意见书》,明确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鉴定结论。
- 异议处理:若仍存异议,可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注:具体时限可能因地区规定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